車輛機具檢修

作者:陳雲飛

車輛機具檢修

(一)本章名詞定義

1.車輛

係指各型式之電聯車及工程車。

2.機具

係指為維持系統正常安全營運所需施行之維修、養護、搶修等作業有關之器具。

(二)車輛檢修

1.車輛檢修分為定期及特別檢修。

2.車輛之定期檢修應包含每日(次)行車前之狀態及功能檢查。

3.營運機構應將車輛檢修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4.電聯車停用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於停用期間得不施行定期檢修,但營運機構應予適當之處理。

5.電聯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修:

(1)發生事故者。

(2)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3)停用一個月以上復行使用者。

(4)其他經營運機構或主管機關認有檢修之必要者。

6.電聯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應施行相關測試後始可復行:

(1)檢修時認有必要者。

(2)新製或改造完成者。

(3)停用一年以上復行使用者。

(4)其他經營運機構或主管機關認有測試必要者。

7.機具檢修應定期施行,並應將檢修級別、項目、日期及施行單位等資料建檔管理。

環境與資訊服務

(一)環境服務

1.站容站貌

(1)捷運站應以便捷、舒適、美觀、衛生、安全的總體原則,提升捷運站的形象,為旅客營造良好的出入環境。

(2)捷運站綠化應充分考慮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豐富城市景觀中的作用,改善旅客搭乘車環境。

(3)捷運站應設備設施齊全、功能佈局合理、標誌標線清晰,物品放置整齊,交通組織有序。

(4)捷運站應具有相應的空調設備,為旅客營造舒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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