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設計要求

作者:陳雲飛

車站設計要求

車站本身可分為公共區和非公共區,公共區即供乘客使用之區域,包括出入口、穿堂層、月台層等,非公共區則為限制乘客進入之區域,包括職員區、作業區、機房空間等。其一般要求如下:

1.車站設計應於安全之前提下

兼顧乘客之動線順暢、營運及維修之便利與乘客之舒適。

2.車站設計

應考量轉乘設施之需求。

3.有關轉乘設施

之種類、數量及設置地點等應配合設計目標年轉乘需求量及都市交通發展策略整體考量。

4.車站設計應考量

與都市計畫、都市交通、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公共工程之配合,並應注意地質、地下管線、鄰近構造物間之界面關係。

5.車站之出入口

通風口等街面設施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計畫說明書」、「都市設計管制條例」等相關規定。

6.車站建築設計

應簡潔輕巧、通透及易於識別,並以符合環保節能之綠建築指標為原則。

7.車站服務設施與設備之佈設

除應考量乘客動線之順暢外,其之設計容量應按各車站長程規劃設計目標年,期間最大尖峰小時及緊急疏散時乘客流量設計,如需分期建設時,應預留位置及相關設施,收費系統亦應考慮以利未來擴充性。

8.車站建築設計

應符合以下三種層次的辨識需求:

(1)系統辨識

使乘客易於辨識及區分捷運系統與其他運輸設施。

(2)路線辨識

使乘客易於辨識及區分捷運系統之個別路線。

(3)車站辨識

使乘客易於辨識及區分捷運系統之個別車站。

9.車站內供乘客使用之公共區

由地板裝修面至天花板之淨空高度以3m以上為原則,而至任何懸吊物下方之最小高度應為2.5m以上,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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