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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使用規定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一)車票種類及發售方式如下:
1.單程票:
本公司發行,提供旅客單次使用之車票。由車站自動售票機或詢問處發售。
2.團體票:
本公司發行,提供旅客2人以上,全程同行且起訖站相同使用之車票。由車站詢問處發售。
3.定期票:
本公司發行,提供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使用之車票。由車站詢問處發售。
4.電子票證:
各發行機構依法發行,經本公司同意使用之車票。依各發行機構公告方式發售。
5.其他票種:
本公司發行之其他車票。由車站詢問處、販賣店、特約商店或車站售票設備發售。
前項車票發售方式得另行公告之。
(二)除團體票外,捷運車票每程限1人使用
不得多人共用。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
1.單程票:
發售當日有效。
2.團體票:
發售當日有效。
3.定期票:
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4.電子票證:
各發行機構公告期限內有效。
5.其他票種:
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前項車票有效使用期限得另行公告之。
(三)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
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1.不同一車站進出
最大時限為2小時;
2.同一車站進出
最大時限為15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金額。
(四)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
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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