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

作者:夏進

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

(一)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第10條第1項)

(二)前述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2項)

施行細則之訂定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第11條)

施行日

(一)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第12條)

(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施行細則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88.12.30)

立法依據(第1條)

(一)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34條規定訂定之。

(二)大眾捷運法第34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監督之事項(第2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下:(第1項)

1.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2.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3.兼營附屬事業。

4.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5.聯運業務。

6.財務及會計。

7.服務水準。

8.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9.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