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與貨幣供給-1

作者:元 林

貨幣發行與貨幣供給-1

本位貨幣(Standard Money)

一、本位

本位(Standard)為標準的意思,就貨幣的角度來說,指的是計算單位與價值衡量的標準,即所有交易均以此為單位,來衡量其金額,一切財貨與勞務亦以此來計算其價值。

二、本位貨幣

為一國之內用以計算價值的基本貨幣單位,其他各種貨幣則與本位貨幣維持一定的價值比率關係,並按此比率相互兌換流通;如我國的「元」(dollar)、英國的「鎊」(pound)、韓國的圜(Uon)等。
初有貨幣之始,某一地區常有數種貨幣同時流通過,貨幣之間的關係亦十分混亂,於是漸有「標準貨幣」的產生,這是經由法令或習慣,擇定某一定形式、品質、重量的貨幣,作為所有貨幣的標準,每一種貨幣皆可化為此種貨幣的倍數,而任何財貨或勞務亦可以此種貨幣來表示其價值。至國家統一發行權後,為建立一完善的貨幣制度,乃由法令規定某一定形式、重量、成色、材料的貨幣作為價值的共同標準,故本位貨幣有的等於一定成色重量的黃金或白銀,有的等於一定數額的外國貨幣,這便是本位貨幣,有關本位貨幣的種種規定,通稱為本位制度(Standard System)。

三、本位貨幣須具備之特質

貨幣本位制度(Standard System)

一、意義

為使貨幣功能能夠充分被發揮,並建立完整的貨幣制度,一國必須擇定一本位貨幣作為價值計算的標準及最後支付的工具,又由於本位貨幣的重要性,各國的法令必須對本位貨幣的材料、重量、成色、鑄造、發行、兌現、發行準備、法償資格以及與其他貨幣的兌換比例等,作詳細的規定,這整套有關本位貨幣的法令與習慣,便是本位制度。

二、功能

良好的貨幣制度,應配合經濟活動的需要,促進一國的經濟成長與發展,故一國的貨幣本位制度,應妥善擬訂、管理,以期發揮下列功能:

三、分類 

(一)金屬本位制度(Metallic Standard System)
即本位貨幣與一定量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由於貨幣的數量與價值,須受到一定數量金屬的限制,又稱為束縛本位制度。其可分兩大類:
1.單本位制度
只有一種貨幣為一國的本位貨幣,即本位貨幣只與某一種貴金屬保持等值的關係。可分為金本位制度和銀本位制度。
2.複本位制度
本位貨幣同時與兩種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的本位制度,即金幣與銀幣同為一國的本位貨幣,並由法令規定其兌換比例。
在複本位制度中金幣與銀幣法定比價訂定之前,二者的兌換比例是由金銀在市場上商品價格來決定,此時可稱為「平行本位制度」。在複本位制度後期,因銀價波動,以致金銀法定比價與市場比價脫節,乃取消銀本位幣的自由鑄造權,銀幣仍為本位貨幣,但已非實質貨幣,此時稱為「跛行本位制」。
(二)紙幣本位制度(Paper Money Standard System)
1.自由本位制
以不兌現紙幣為本位貨幣的本位制度,因不須與一定量金屬保持等值關係,也就不受金屬數量的限制,故可稱為「自由本位制」。
2.管理通貨制
在此制度下,紙幣為無限法償貨幣,由法律賦予其強制流通能力,並由國家控制其數量,調節其價值與對外關係,以適應經濟政策的需要,因有賴人為力量加以操縱,故一般稱為「管理通貨制」(Managed Currency)。
(三)金本位制度
1.特徵
即本位貨幣與一定量黃金保持等值關係的貨幣制度。在此制度下具有以下特徵:
(1)以黃金為本位幣的幣材,可自由鑄造,自由熔燬。
(2)紙幣或其他形式的貨幣,與黃金維持一定的關係。
(3)黃金可以在國內及國外自由移動。
(4)黃金是價值儲藏及國際間支付的主要工具。
2.種類
(1)金幣本位制
為最早實行的金本位制,也是1914年以前各主要國家通行的金本位制度。在此制度下除具有金本位制的共同特點外,尚須具備下列條件:
A.    金幣是交易的主要媒介,具有無限法償性質,且以法令規定每個金幣的成色與重量。
B.    代表本位幣的銀行券,得無限制兌換金幣。
(2)金塊本位制度
A.    一次大戰後,由於黃金集中美國,加以各國經濟衰退無法再恢復金幣本位制度,乃實行金塊本位制度。此制度與前制不同點為:
(A)    不再鑄造金幣,市面流通是紙幣而非金幣。
(B)    政府或中央銀行按固定價格收購黃金,作為紙幣發行準備或國際間支付之用。
(C)    紙幣或他種貨幣可以請求兌換成金塊,但數量上有所限制。
(D)    外匯可以自由買賣,不受限制。
B.    金塊本位制採用的目的主要是:
(A)    節省黃金的使用。
(B)    防止黃金外流。
(C)    黃金國有化。
(3)金匯兌本位
國內本位貨幣雖不直接與一定量黃金保持等值關係,但卻與金本位國的貨幣維持一定的關係,因此間接與黃金有所聯繫,持紙幣前往銀行要求兌現時,只能兌換外國貨幣而無法直接兌換黃金。在金匯兌本位下有:
A.    不以黃金為幣材,可以節省黃金的使用。
B.    由於維持本位幣材與外幣的關係,可促進匯率的穩定,有助於國際貿易等優點,但亦易因國際因素而影響國內金融的穩定,同時國際間也可能發生黃金累積與黃金分散的危機。
(4)新金匯兌本位制度
又稱金匯準備制。在此制下,本位幣仍與一定量的黃金維持等值的關係,但實際流通的是紙幣。紙幣的發行以黃金或外匯為準備金,人們持紙幣前往銀行要求兌現時,中央銀行視情形給予其黃金或外匯,實行此制度最典型的例子為德國。
3.優點
(1)適應當時日益增加的交易量之需要:
銀幣體大值小,無法滿足工業革命後日漸增加的生產、交易需要,故棄銀本位制,改行金幣本位制。
(2)符合人類珍視黃金的心理:
自古人類即視黃金為財富的象徵,以其為貨幣,自然對幣值的信心增強。
(3)黃金的價值穩定:
黃金數量不致有劇烈變動,故價值穩定,適宜作為價值的標準。
(4)在金本位制之下,因紙幣能兌換成黃金或金幣,可使政府發行的通貨量維持適當的水準。
(5)促進各國間匯率的穩定:
在各國普遍採行金本位下,透過黃金輸出輸入的自動調節機能,可保持匯率穩定。
4.缺點
(1)以黃金為幣材,造成資源浪費,使用中的磨毀亦帶來損失。
(2)國內經濟不安定:
在金本位下,固能自動達成國際收支平衡,但在調整過程中,須以國內的安定為代價(物價、就業、生產方面都受影響)。
(3)本國財經政策的失效:
金本位下,受國際因素的牽制大,以致國內所實行的經濟政策,效果減弱。
(四)銀本位制度
1.意義
銀本位制度即本位幣以一定重量、一定成色的白銀為幣材的本位制度。在此制度下,銀幣為無限法償貨幣,與可以兌換成銀幣的紙幣,一起流通於市面,同時銀幣或白銀可以自由熔燬及輸入、輸出。銀本位制度是金屬本位制度中最早實行的一種,十九世紀中葉前,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
2.缺點
(1)銀價不穩定:
由於銀產量的增加及受各產銀國政策的影響,白銀的價格常有波動,不適合作為衡量價值的標準,另由於價格升降導致白銀的輸出或輸入,改變貨幣供給量,影響經濟活動。
(2)妨害對外貿易:
由於銀價屢有波動,造成匯率的不穩定,國際貿易亦無法擴展。銀價下跌時,使償付外債的負擔加重,並妨礙國外貿易的流入;銀價上漲時,則不利於輸出,使國際收支惡化。
(3)白銀體大值小:
白銀的存量比黃金多,故比較起來顯得體大而質小,以致大量交付或遠地貿易時十分不便。
3.沒落
早期的經濟社會,生產及交易量不大,銀本位制尚能符合需求,但隨著經濟發展,生產交易量增加,市場範圍擴大之後,銀幣價值較低及輸送不便的弱點逐漸暴露,而金幣亦開始出現,與銀幣共同流通。先是少數商業發達國家,因交易量激增率先放棄銀本位,至十九世紀中葉,世界銀產量激增,銀價暴跌,白銀逐漸無法擔任安定的本位幣幣材,由此導致的匯率不穩定,對於未採用銀本位的國家,對外貿易受不利影響,於是各國乃紛紛放棄銀本位制,改行複本位制或直接實行金本位制。
(五)複本位制
1.意義
複本位制為同時採用金幣與銀幣為本位幣的貨幣制度。在此制度下,金幣與銀幣均具有無限法償資格,也均可自由鑄造熔化,自由輸出、輸入,二者之間的兌換比例,由法令予以規定,稱為法定比價,同時人民有權要求將紙幣或其他輔幣兌換成金銀實質貨幣,政府或銀行不得拒絕。
2.優點
(1)金銀同為貨幣,增加貨幣供給,能夠滿足日愈增加之交易量的需要。
(2)金幣價值較高,故大額交易可用金幣,小額交易用銀幣。在當時銀行信用並未發達,紙幣亦未普遍之際,採用複本位制,增加許多便利。
(3)複本位制度下,透過自然調節作用,可以確保金銀比價及各國匯率的安定。因為金銀在其商品市場依供需情形,有所謂市場比價,當市場比價與法定比價不一致時,依據格萊興法則,金幣或銀幣的數量便會因鑄造或熔化而有所增減,使得市場比價再趨向法定比價。金銀比價穩定,各國間匯率便不致有太大的波動,匯率安定進而促進國際貿易。
(4)複本位制度下,貨幣的供需決定於兩種金屬,二者相輔將抵銷其供求間的波動,故貨幣的購買力較單本位制時為穩定。
3.缺點
(1)各國所定的金銀法定比價並不一致,金幣價格偏高的國家會發生白銀外流、黃金輸入的現象;銀幣價格偏高的國家,則是黃金輸出與白銀內流;結果因金銀存量在國內的增減,使各國又形同恢復了單本位制。
(2)複本位制下,金銀比價的穩定,完全有賴其間的自然調節作用,但若金銀的供需發生重大的變化,會使此項作用失效,如銀礦的大量發現,使白銀市場價格不斷下跌,以致金銀的市場比例與法定市場乖離,無法再恢復。
4.矯制作用
若市場金、銀比價與法定比價有差異時,可藉格萊欣法則(Gresham's Law)-「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使兩者回復一致。亦即當市場金銀比價與法定比價發生差價時,如市場金、銀比價高於法定比價,市場上流通的金幣為銀幣所代替變成銀本位,金幣則被驅出市場,惟因市場上白銀的需要增加,市場銀價必會逐漸上漲,而市場金價則因供過於求而下跌,最後市場比率恢復至與法定比率相等;反之,若市場比率低於法定比率,則恰好相反,最後兩者比率亦達到平衡。此作用稱為矯制作用。
(六)紙幣的發行
1.演進
依紙幣發行制度的演進可分二種:
(1)分散發行制度:
是指一個國家銀行券(紙幣)的發行權,由多數銀行發行的制度。
(2)集中發行制度:
係指一國紙幣集中一家銀行(中央銀行)的發行制度,如現行新臺幣實行制度即是。此種制度已為各國所普遍採行。
2.準備制度
紙幣發行準備制度,比較重要者有下列幾種:
(1)十足準備發行制度:
即發行紙幣一元,須有現金準備一元的發行準備制度。例如,我國新臺幣發行辦法規定:「新臺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換取外匯之物資十足準備。」此種制度的優點是可建立人民對紙幣的信心,缺點是紙幣發行缺乏伸縮性。
(2)固定保證準備發行制度:
在此制度下,在某金額以下的紙幣發行得以保證準備作為發行準備,超過此項金額以上的紙幣發行,便須全以現金準備充當準備金。此制的優點是可以保證最低交易需要的貨幣供給量,缺點在於缺乏伸縮性。
(3)最高發行制度:
在此項制度下,法令只規定紙幣的最高發行量,並不規定發行準備的內容必須為現金準備或保證準備。其缺點是貨幣數量常不能滿足社會交易的需要。
(4)比例發行制度:
即規定紙幣發行額中,至少有百分之若干須有現金準備,其餘則可以為保證準備。此種制度對於貨幣供需有較大的伸縮能力,但有時也會對貨幣供給產生限制。
(5)伸縮性發行制度:
在此項制度下,紙幣的發行量可隨經濟發展需要而增減,不再受到最高發行量的限制。新臺幣目前的發行準備制度即為十足準備的伸縮發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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