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盤點或抽查
作者:郭妍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
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
(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要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伍、財產之養護
一、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
對於管理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
二、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
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檢查
1.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不定期檢查
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三)緊急檢查
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四)備註
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報請核閱
三、財產經檢查後
其需修理者,由財產管理單位通知使用單位填具財產請修單,報請修理;其修理如須委商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產之修理分下列各種:
(一)緊急修理
1.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傾斜、倒塌或嚴重滲漏者
2.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結構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者
3.儀器、器材及其他重要設備遭受損壞,影響業務進行者
(二)普通修理
1.房屋及其固定設備破漏,牆壁門窗損壞者
2.家具什物損壞,尚堪使用者
3.器具及其他財產損壞或發生故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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