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產籍之登記
作者:郭妍財產產籍之登記
一、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如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
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
二、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
須再為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
三、各機關之財產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
四、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產增加單
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財產移動單
於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五、各機關應依國產法第二十一條
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產籍要點)規定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明細分類帳及相關簿冊。
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或財產減損單作為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其登記憑證格式、處理流程、財產價值之登記等有關產籍管理事項,依產籍要點規定辦理。
六、國有財產
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管理機關應依核定公文書或憑證資料,填造下列登記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登記憑證種類 適用情形 填造單位
- 財產增加單 財產增置 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 財產移動單 機關內將財產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
機關因業務需要,將財產變更使用單位 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 財產增(減)值單 財產價值發生增減
- 財產減損單 財產發生減損
- 備註 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登記憑證,於每月月終,依其編號次序,分別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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