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之經管
作者:郭妍一、各機關取得財產後
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同類型之財產
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
(二)標籤式樣如下
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設欄項。
(三)標籤之質料
須經久耐用。
(四)土地取得後
應在四周樹立界標。
二、取得國有土地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同一房屋坐落之土地,如符合土地合併登記要件,且財產性質及取得方式相同,為便於管理,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合併登記。
三、各機關因興辦事業需要辦理徵收土地
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
四、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置之房屋
應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變更時亦同。
(二)購置私有房屋
如該房屋尚未辦妥所有權登記手續者,經辦人應向賣主索取建築使用執照。
(三)購置房屋
如土地為第三人所有時,應依照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五、新建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備文檢具地籍圖謄本
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建造執照申請書、平面圖(包括位置圖)及設計圖各三份,向當地工務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後,始可動工營建。
(二)建築工程完竣後
向當地主管工程機關,請領房屋使用執照。
(三)房屋使用執照核發
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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