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之增置
作者:郭妍各機關於國內接受捐贈財產
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有負擔者
依國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層報行政院核定並指定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二)無附有負擔者
逕以各接受捐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
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於財產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主(會)計單位於實際核付公款時,應將支出傳票號數交由財產管理單位加註於財產卡備註欄。
補充說明
財產增置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
1.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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