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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纜車相關規章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一、貓空纜車系統旅客須知(105.02.17日)
(一)一般規定
1.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因應貓空纜車(以下簡稱纜車)系統營運之需,確保系統服務品質及規範旅客於纜車系統之行為,特依「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與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纜車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2.非經本公司准許之人員,不得攀爬纜車系統路線之塔柱、纜索及進入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3.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4.纜車系統範圍內之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5.纜車每一車廂最大載客限制為:一般車廂8人為原則,合計不得超過640公斤;貓纜之眼水晶車廂5人為原則,合計不得超過400公斤。旅客應盡量平均分坐於車廂兩側。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車站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纜車系統範圍:
(1)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等各項規定。
(2)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3)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
(4)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者。
(5)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者。
(6)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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