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之換發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

護照之換發

護照之換發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1)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其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者,依原效期換發護照;其所餘效期未滿三年者,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3)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4)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護照製作有瑕疵。
2.護照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2)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3)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3.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1)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2)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3)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5.護照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遺失護照」,包括護照滅失之情形。
6.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入境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入國許可證副本代替。
(2)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7.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或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2)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8.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9.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持經申報遺失後尋獲之護照向領事事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得依該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2)護照遺失係因天災、事變造成,經權責機關證明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所補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
(3)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10.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11.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12.領事事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13.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當事人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當事人返國後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護照,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正本。
14.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入境後申請補發者,應先向警察機關取得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並加附入國證明文件。

護照之扣留

1.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並依規定處理:
(1)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偽造或變造者。
(2)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3)申請換發護照或加簽時,有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情形者。
2.依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扣留護照者,如係已出國之國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

護照之註銷

1.持照人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作成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其護照。
2.持照人所持護照係偽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將其護照註銷。
3.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1)持照人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申請換發護照或加簽時,有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者」情形者。
(2)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3)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4)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5)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6)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罰則

1.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行使前述文書者,亦同。
2.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冒用名義者,亦同。
3.受託申請護照,明知前述1.2.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4.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述文書者,亦同。
5.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6.違反護照條例第4條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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