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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注意事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第1點
為使警察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之違規車輛,執行移置、保管及發還之要領,有所瞭解及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車輛移置、保管、發還之執行要領如下:
(一)車輛移置
1.移置保管車輛時,應當場請汽車駕駛人自行將車內貴重物品或重要文件攜回保管,避免日後引起爭議。為統一作業流程,違規車輛應由拖吊車移置,執勤員警並於車輛明顯處所(車門、車窗、後行李箱或機車坐墊)張貼封條,拍照存證;惟各警察機關如無拖吊車或拖吊車數量不足、執勤地點離保管場距離較遠或於深夜期間,可由執勤員警將車輛駛回機關(單位)駐地或保管場保管,並於車輛停置妥當後,會同值班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張貼封條,拍照存證。
2.執勤員警於製單舉發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時,應同時填製「移置保管車輛收據」予汽車駕駛人,並口頭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應於十五日內到案接受裁決,且於繳納罰鍰後,持繳納罰鍰收據正本,並繳清移置費及保管費,始得領回車輛。
(2)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逾十五日未領回車輛者,經公告三個月後,將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
汽車駕駛人如拒收「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執勤員警應予錄音、錄影,並於該收據適當處註記拒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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