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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證券商與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業務與證券商種類(證交法§15)
證券業務與證券商種類
證券承銷商
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證券自營商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證券經紀商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證券商之設置
一、設置規定
許可制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交法§44I)
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設置分支機構
1.依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證券商設置標準§19、§25-1)
2.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未於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證券商設置標準§24II)
設置營業處所
證券商應在其所在地設置營業處所,並不得與其他證券商共同使用同一營業處所。但證券商因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其營業場所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另覓臨時營業處所,向證交所申請繼續營業,其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期限屆滿前,覓妥固定營業處所,並須符合標準,及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得使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20I)
變更登記
1.證券商之資本額、公司章程、營業處所或董事長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16I)
2.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21-1II)
二、最低實收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證券商設置標準§3、§7)
證券商財務規範
負債總額之限制
1.證券商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值之四倍。證券商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即流動資產總額百分之一百)(證券商管理規則§13I)
2.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27II)
資金淨值與實收資本額
1.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可動用資金淨值的二十倍,否證交所得即停止其輸入買賣申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28-1I)
2.證券商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而高於其二分之一者,前項倍數得調整為十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得調整為五倍,連續三個月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得調整為二倍。證券商以減資而提高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例者,須連續三個月維持欲恢復受託買賣倍數之規定條件,始得依上開規定調整其倍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28II)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證券商管理規則§14)
1.證券商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2.證券商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3.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依其適用之計算方式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應送由證交所轉送金管會之方式申報。(證券商管理規則§63I)
經營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規範
證券商內部人員
一、內部人員之資格條件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資格之解任(證交法§5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1.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2.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3.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4.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5.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6.受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異動
券商應於異動前申報。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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