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基礎概說

作者:陳仕弘

請求權基礎概說

請求權基礎概說

「請求權基礎」係指據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之法規範。民法中的請求權基礎,依照學者的見解,可分為七大類型:

1. 契約上請求權:
在此通常指「債權契約」。也就是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在契約成立生效之後,得基於契約向他方為請求。其中較重要的有:
(1) 給付請求權:
如民法第199條(一般給付請求權)、第348條(買受人之標的物請求權)、第367條(出賣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等。
(2)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有三種類型:
A. 給付不能:第226條、第227條之1。
B. 不完全給付:第227條。
C. 給付遲延:第231條、第227條之1。

2. 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契約因故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時所生的請求權。例如:民法第91條(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47條(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

3. 無因管理上請求權:
無因管理,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去為他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主要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72條到第178條。

4. 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意思就是基於「物權」所生的請求權。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就是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5.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簡單地說就是「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此時受有損害的人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請求返還該利益。主要的規定在民法第179條到第183條。

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行為,意即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7. 其他請求權:
身分法上請求權(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第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第2項)等。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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