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41條(準詐欺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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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41條(準詐欺罪)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1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2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3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1條 (準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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