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適格 (法無明文之要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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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適格 (法無明文之要件)

訴願適格 (法無明文之要件)

A. 定義:在具體的公法事件中具備訴願利益之主體。

係指在具體個別的公法事件中,依法有權利義務;並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願、承受訴願決定之能力
參照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當事人適格亦不以處分相對人為限;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具備訴願利益時亦可提出訴願。

B. 欠缺訴願適格之效果

應與欠缺當事人能力時相同處理,援引訴願法第77條第3款,以不受理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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