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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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1. 意義

係指在提起某些類型的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在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情形下,訴願變成提起該類訴訟的先行程序。換言之,若未經訴願程序則該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合法。

2. 目的

(1) 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依法行政)。

(2) 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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