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類型與適用範圍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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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類型與適用範圍

訴願的類型與適用範圍

(一) 類型

1. 撤銷訴願 (訴願法§1Ⅰ)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2Ⅰ)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二) 本法適用範圍

1. 行政處分
    參照訴願法第3條:包含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1)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2. 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
    訴願法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應指具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即除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外,亦應
    包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與團體。故對於行政受託人所作成之處分,亦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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