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訴願的審查-管轄機關之審查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的審查-管轄機關之審查
管轄機關對於訴願之審查係先進行程序審查,再為實體審查。若訴願程序(形式)要件欠缺,則不再續行實體審查。所謂程序審查是指訴願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要件。而實體審查則是指訴願所請求的內容、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成立。
1. 程序審查 (有無訴願法第77條之事項)
(1) 訴願書:是否已記載訴願法第56條所規定事項,若有欠缺應命其限期補正 (訴願法§62)。
否則訴願將因欠缺形式要件而不合法。
(2)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詳見前述關於當事人之說明;若訴願能力有欠缺者,應審查有無合法之
代理人或代表人。
(3) 訴願標的:
A. 撤銷訴願:應審查提起訴願之對象是否為合法有效存在的行政處分。
B. 課予義務訴願:應審查提起訴願之客體是否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4) 是否遵守訴願期間與訴願先行程序逾越訴願期間或未經訴願先行程序者,其提起訴願不合法。
2. 實體審查
(1) 審查原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基礎事實,判斷其事實認定是否有誤。
(2) 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不當。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