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當事人能力 (訴願法§18)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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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當事人能力 (訴願法§18)

訴願當事人能力 (訴願法§18)

指提起訴願之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參照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A. 具權利能力

權利之存在,必須歸屬於權利主體。因此,當事人能力相當於民法上權利能力的概念:即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故權利主體具備當事人能力。

B. 「非法人之團體」亦得提起訴願

本條之目的在於擴張訴願的救濟範圍。透過將非法人團體擬制視為當事人,故不具法人格之行政機關亦得提起訴願。

C. 不具當事人能力者提起訴願

因該訴願之合法性要件不齊備,應以不受理之決定駁回 (訴願法§77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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