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1條與第2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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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1條與第2條

訴願法第1條與第2條

1. 訴願法第1條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同。

2. 訴願法第2條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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