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類型:依職權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訴願法§80Ⅰ)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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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類型:依職權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訴願法§80Ⅰ)

訴願決定-類型:依職權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訴願法§80Ⅰ)

(1) 要件

A.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B. 所提起為撤銷訴願。

C. 已逾越訴願期間。

D. 撤銷、變更原處分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E. 且訴願人之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2) 本條之說明

原則上行政處分在異議期間、訴願期間經過之後即發生形式存續力(或稱形式確定力);因而不得再提起救濟。本條則例外的提供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之後的救濟。
A. 從人民的角度而言:本條突破了形式存續力的效果(逾期仍可救濟),權利得受保障。
B. 從行政機關的角度而言: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係基於職權撤銷違法不當之處分,與人民是否逾越訴願
                                          期間無關。概念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雷同。

C. 仍然為程序上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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