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之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訴願程序過程中之處置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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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之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訴願程序過程中之處置

訴願決定之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訴願程序過程中之處置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76)。

(1) 本條之制度目的在於防止產生程序分歧:
     訴願程序中受理機關作成各種程序處置,來推動訴願程序進行,並作成訴願決定。
     若允許當事人就訴願程序處置提起訴訟則不免產生受理機關與法院之間的歧異,也無助於作成訴願決定。
     故本條要求程序處置應倂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 第三人因受理機關之程序處置而受有損害,自可對該處置請求救濟,不必透過適用本條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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