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標的(訴願客體):行政處分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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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標的(訴願客體):行政處分

訴願標的(訴願客體):行政處分

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概念等同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處分以及一般處分 (行程§92)。

(1) 撤銷訴願 (訴願§1)

訴願標的為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

A. 違法:
    係指行政處分合法性要件有欠缺。例如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的情形。
    另外,裁量處分中有濫用或是逾越裁量的情事,亦屬於違法之行政處分。

B. 不當:
    係指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要件有欠缺。行政處分本身並無違法,而是不合法律之目的;即行政處分本身
    不具備合目的性。

(2)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2)

訴願標的為請求機關作成一定之行政處分。參照訴願法第2條第1項,適用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為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時。即行政機關違背作為義務時(消極的不作為),始具備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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