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期間-課予義務訴願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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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期間-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期間-課予義務訴願

(1) 拒為處分之訴願

人民申請機關做成行政處分遭拒絕而駁回,此時就該駁回而言相當於行政處分。是以該訴願之目的在於撤銷駁回處分,以回復其申請之地位,應類推撤銷訴願的情形。因此類推適用訴願法第14條之期間規定。

(2) 怠於處分之訴願

於此情形,並無行政處分存在,所以也沒有撤銷之標的,故無法類推適用第14條之規定。
站在權利保護的立場,應無期間之限制為是。故於怠為處分的情形,人民應可隨時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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