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期間-期間計算與在途時間扣除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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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期間-期間計算與在途時間扣除

訴願期間-期間計算與在途時間扣除

1. 期間之計算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訴願法§17)。
實務上以郵寄方式提起訴願者,採送達主義。亦即以訴願書實際送到機關的時間點為準,必須在訴願期間之內。

2. 在途期間之扣除

(1)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訴願法§16Ⅰ)。

(2) 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訴願法§16Ⅰ但書)。

(3)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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