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審議委員會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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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有關訴願審議,訴願管轄機關應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進行審理 (訴願法§52Ⅰ)。

1. 委員會之組成

(1) 以機關內有法制專長者 (訴願法§52Ⅰ後段)。

(2) 社會上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訴願法§52Ⅱ) 共同組成。

(3)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1/2。 (訴願法§52Ⅱ後段)

2. 訴願委員之迴避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訴願法§55)。

3. 決議門檻

1/2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 (訴願法§53)。

4. 審議記錄

(1)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法§54Ⅰ)。

(2)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訴願法§5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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