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1)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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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1)

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1)

(一) 異議程序之意義

1. 意義
    在特殊的行政領域中,在提起訴願之前須先經過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之程序,此稱為異議程序。
    簡單說就是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該行政處分。實務上於各行政法領域中往往有不同的名稱,諸如
    審議、核復、申復等等。

2. 訴願先行之理由:源自於行政處分的特性
   (1) 在與專業性、技術性高度相關的行政處分。
   (2) 需要大量作成的行政處分。

(二) 異議程序仍為廣義之行政處分

異議程序係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據此,給予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討並重新處分的機會。因此就異議程序而言仍然屬於廣義的行政處分。

(三) 異議不是訴願救濟程序

原機關僅仍適用行政程序法或各該法律中對於異議的程序規定處理。並非透過訴願法、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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