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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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A.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
    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B. 由於未來訴願決定可能不利於第三人,因此事實上第三人的利益與訴願人的利益是互相衝突的,故受理
    機關有必要通知第三人參與程序。

C. 要件:

    (A) 預見處分將對第三人造成不利:
          係指當原處分因訴願結果而撤銷變更時,第三人可能因此而受影響,並致獲不利益之結果。
    (B) 時間點須在訴願決定前。
    (C) 參加方式: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通知 (訴願法§30)。
    (D) 未參加者,亦不影響訴願結果之效力(訴願法§31)
         a. 受影響之第三人的存在,可能根本不為機關所知悉。
         b. 利害關係人可另起訴訟救濟(行訴§4Ⅲ),自無必要因此打破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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