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證明書之失效

作者:陳奇澤&程湘

訓練證明書之失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時,其領有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不遵守訓練規定之處罰

1.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核發訓練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訓練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訓練3個月至6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2.該未依規定核發之訓練證明書不生效力;經廢止訓練許可之訓練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訓練許可。

罐槽車之管理(道交條例第29-4條)

檢驗合格證明書之發給

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

辦法之訂定

第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方式、檢驗機構資格、檢驗許可、檢驗場所條件、檢測儀器設備、檢測人員資格、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檢驗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不遵守檢驗規定之處罰

1.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檢驗之規定者,依其情節,停止其辦理檢驗3個月至6個月或廢止該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2.第二十九條之四第三項未依規定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經廢止檢驗許可之檢驗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檢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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