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作者:陳文欽

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鐵路特考

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

汽、機車之使用牌照稅

燃料使用費應憑繳納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稅費款處繳納。

調派使用

一、公務車輛

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前項機關首長專用車,指二級機關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之座車。

二、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五)各機關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事務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其核派規定由各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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