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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之安全
作者:陳雲飛(一)本章名詞定義
1.正線:
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2.列車:
係指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線運轉所編組之車輛。
3.供電線路:
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4.安全界限:
係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5.號誌:
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他方式,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運轉條件之設備。
6.標誌:
係指依形、色及其他方式,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之位置、方向、條件。
7.閉塞區間:
係指依照號誌控管只供一列列車運轉之區間。
8.退行運轉:
係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二)路線及設備
1.正線及其供電線路
每日營運前應巡查一次以上,並保存巡查紀錄。
2.供旅客緊急使用
有關之設備,應標示位置、用途及使用方法。
3.路線及供電線路
因故無法使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必要時並派人監視。因災害或事故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防護措施,並派人監視,必要時停止列車行駛。
4.安全界限內
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之必要且確認無妨礙列車運轉者,不在此限。在安全界限外之物件,如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亦不得放置。
5.營運機構
臨時停放之設備或器具應離月台邊緣二公尺以上,並不得放置於緊急逃生之出入口。
6.列車及車站
均應依消防法令規定備置消防安全設備,月台每四十公尺至少應備置手提滅火器一具。
7.列車到站及離站前
應以訊號警示月台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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