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之安全

作者:陳雲飛

行車之安全

(一)本章名詞定義

1.正線:

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2.列車:

係指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線運轉所編組之車輛。

3.供電線路:

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4.安全界限:

係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5.號誌:

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他方式,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運轉條件之設備。

6.標誌:

係指依形、色及其他方式,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之位置、方向、條件。

7.閉塞區間:

係指依照號誌控管只供一列列車運轉之區間。

8.退行運轉:

係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二)路線及設備

1.正線及其供電線路

每日營運前應巡查一次以上,並保存巡查紀錄。

2.供旅客緊急使用

有關之設備,應標示位置、用途及使用方法。

3.路線及供電線路

因故無法使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必要時並派人監視。因災害或事故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防護措施,並派人監視,必要時停止列車行駛。

4.安全界限內

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之必要且確認無妨礙列車運轉者,不在此限。在安全界限外之物件,如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亦不得放置。

5.營運機構

臨時停放之設備或器具應離月台邊緣二公尺以上,並不得放置於緊急逃生之出入口。

6.列車及車站

均應依消防法令規定備置消防安全設備,月台每四十公尺至少應備置手提滅火器一具。

7.列車到站及離站前

應以訊號警示月台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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