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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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A)  惟應注意的是當一違法態樣同時有行為責任人與狀態責任人存在時,應以處罰行為責任人為優先,且不得
       再於處罰行為責任人後,復課以狀態責任人行政罰。

(B)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

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90條第1項(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73條後段(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於本題情形,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乙,如建築主管機關已對乙處罰,並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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