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之分類
作者:陳仕弘行為之分類
一、適法行為
- 表示行為:將內心一定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
(1) 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依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法律效果)
A. 財產行為:
(A)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原因行為):
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
(B)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履行行為):
以發生物權之直接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
(C) 準物權行為:
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
B. 身分行為:
(A) 親屬行為:以發生親屬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結婚、收養、離婚。
(B) 繼承行為:以發生繼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繼承權之拋棄。
C. 財產行為、身分行為區別實益:
財產行為、非純粹身分行為(指基於身分發生但係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拋棄繼承)得代理;純粹身分行為因有一身專屬性(如結婚、離婚),不得代理。
(2) 準法律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仍將內心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依法律規定決定法律效果)
A. 意思通知:表示內心一定期望之行為,如催告履行債務。
B. 觀念通知:表示內心認定事實之行為,如社員總會召集之通知。
C. 感情表示:表示內心情緒之行為,如宥恕。 - 事實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也不將內心一定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如占有、遺失物拾得。
二、不法行為
如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