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之分類

作者:陳仕弘

行為之分類

行為之分類

一、適法行為

  1. 表示行為:將內心一定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
    (1) 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依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法律效果)
    A. 財產行為:
    (A)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原因行為):
    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
    (B)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履行行為):
    以發生物權之直接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
    (C) 準物權行為:
    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
    B. 身分行為:
    (A) 親屬行為:以發生親屬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結婚、收養、離婚。
    (B) 繼承行為:以發生繼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繼承權之拋棄。
    C. 財產行為、身分行為區別實益:
    財產行為、非純粹身分行為(指基於身分發生但係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拋棄繼承)得代理;純粹身分行為因有一身專屬性(如結婚、離婚),不得代理。
    (2) 準法律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仍將內心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依法律規定決定法律效果)
    A. 意思通知:表示內心一定期望之行為,如催告履行債務。
    B. 觀念通知:表示內心認定事實之行為,如社員總會召集之通知。
    C. 感情表示:表示內心情緒之行為,如宥恕。
  2. 事實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也不將內心一定意思表示於外之行為。如占有、遺失物拾得。

二、不法行為

如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