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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架構之限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院組織架構之限制
行政院在組織面向上受到憲法、行政院組織法,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1)憲法:
A. 憲法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B. 憲法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參照上開規定,憲法對於行政院之組織型態並沒有詳細說明,僅作原則性的限制。並明文將行政院的組織架構授權交由法律決定。
(2)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憲法第61條制定之。」揭示了係基於憲法授權而制定。然而在行政院組織法中雖然更進一步對於行政院其下所轄之部會、獨立機關只有原則性的規範(行政院下設14部8會,獨立機關及其地位)。但對於其編制、員額、職權範圍等等並未有詳細的規定。仍然屬於框架性的規定。
(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本法對於行政院下屬各級機關的員額、編制、職權,以及機關設立、裁撤、合併變更之程序等,皆有明文規定,相較於行政院組織法更為具體。同時也授權行政機關得設立對於四級以下之機關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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