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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作者:唐恩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1. 議會控制
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撥款、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因此,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
2. 司法控制
(1) 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
(2) 在我國司法系統,得以判決制衡行政部門的法院概指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與大法官會議三者,其中以大法官會議的釋字解釋最具公定力及拘束力。
3. 行政監察員
又稱為國會監察官(Ombudsman),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1970年代開始設立,其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苦訴怨,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我國則有監察院之設立,其職權有彈劾、糾舉(對人),以及糾正(對事)。
4. 選舉
這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
【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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