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作者:唐恩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行政責任確保途徑-四大途徑: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 代表性科層體制

(1) 係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亦即行政體系要如同議會般具有代表性的主張。
(2) 此一主張乃基於政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的事實,所以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的行政官員的人力組合應兼具社會上各種人口特性,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與偏好。

2. 專業倫理

此屬「內控型之行政責任」,為學者費德瑞區(C.J. Friedrich)所大力主張。將「倫理典則化」則以美國1989年由ASPA提出的12條「倫理法典」為代表,我國規範公務人員的倫理行為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3. 弊端揭發

(1) 弊端揭發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一行為的人則曾作「弊端揭發人、揭弊者或扒糞者(whistle blower)」。
(2) 公務員的舉發弊端行為在美國是被認可的,受到正式的保護始於1978年的「文官改革法」,接著美國於1989年依據「弊端舉發人保護法」成立「特別檢查官辦公室」,用以保護弊端舉發人免受報復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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