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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新制的修正重點:簡易訴訟程序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新制的修正重點:簡易訴訟程序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行訴§229Ⅰ):
A.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C.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D.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E. 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F.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2) 簡易程序由書面審理改為言詞辯論;同時於簡易程序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事實審,而高等行政
法院為法律審。
(3) 放寬簡易程序上訴、抗告之限制: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6-1條,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即可作為上訴或抗告之理由。
(4) 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得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程序之案件經上訴、抗告而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確保維持法律見解統一之
必要時,得裁定將案件移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行訴§235-1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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