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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新制的修正重點: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新制的修正重點: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
(1) 所謂「級」所指的是法院的上下層級而言,也就是各級法院;而「審」則是指審級救濟的關係。
(2) 在新制施行後,除原本既有的三所高等法院(台北、台中、高雄)外,另在各級地方法院增設行 政訴訟庭。
因而形成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
(3) 行政訴訟審級救濟制度仍維持二審(無第三審及非常上訴):
A.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者,上訴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B.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者,上訴審管轄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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