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證據資料與證據保全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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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證據資料與證據保全

行政訴訟之證據資料與證據保全

(一) 證據資料

法院就證據方法之調查,所獲得之資料,用以判斷事實之真偽、是否成立。

(二) 證據保全 (行訴§176,準用民訴相關規定)

1. 係指於起訴前後,尚未進行證據調查之前,預先為證據調查。
    目的在於避免後來發生證據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

2. 依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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