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定義與人證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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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定義與人證

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定義與人證

1. 定義

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手段,也就是如何把證據具體呈現在法庭上的方法。

2. 人證 (行訴§142~§155)

指證人陳述其見聞以及經歷的證據方法。原則上人何人皆得為證人,並無資格限制 (行訴§142);無故不到庭者得處罰鍰 (§143Ⅰ),或拘提 (§143Ⅱ)。
(1) 證人之具結義務 (§149Ⅰ)。
(2) 例外不須具結之情形 (§149~153)。
(3) 得拒絕證言之例外:
      A. 關於公務員職務上,或有關國家機密相關事項 (§144)。
      B. 因與當事人之間身分關係 (§145)。
      C. 因職業上而知悉他人祕密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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