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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概念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概念
1. 定義
課予義務訴訟係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或駁回時,請求法院以判決命行政機關為相對之處分。
2. 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
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3. 依不作為的態樣可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1)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2) 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拒絕作成申請之特定處分)。
4.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差別
(1) 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
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訴訟。
(2) 訴訟利益: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
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
(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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