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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確認訴訟:確認利益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確認訴訟:確認利益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1. 意義
(1)『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目前處於不確定之法律關係狀況中,若不尋求確認判決,
將受到不利益之效果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59號判決)』
(2) 因此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僅指法律上之利益,同時時間上須有即受判決之利益。
(3) 範圍:
A. 行政處分之有效、違法與否。
B. 當事人之間公法上法律關係處於不明、不確定的狀態。
2. 確認利益
當事人兩造對於前述即受判決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堅持不同立場,且原告據以從事法律行為或經濟活動,或避免即將發生之刑罰、行政罰,其訴訟始具有訴訟利益。
3. 當事人欠缺「確認利益」而仍提起確認訴訟之效果
因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4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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