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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要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要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1~3項
(1)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106Ⅰ)。
(2)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106Ⅱ)。
(3)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 (§106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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