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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要件:於法定期間內起訴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要件:於法定期間內起訴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
(1)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
(4)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
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A. 原則上一般課予義務訴訟,仍須先經過訴願先行,始得提起。
B. 例外:(行訴§106Ⅳ)
經法律特別規定而免除訴願前置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4項,於作為期間屆滿後可提起一般
課予義務訴訟。但屆滿後超過3年者仍然不得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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