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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要件(4)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要件(4)
(4) 權利保護必要
A. 原告須有法律上利益
B. 原處分構成對基本權利之重大干涉,而確認其違法有助於回復原狀:
(A) 重複之危險:係指原處分雖然因違法而失效,但為防止行政機關日後可能重複作成相同之處分。
因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B) 國家賠償之先決問題:為國家賠償訴訟之需要,而必須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因而有權利保護之
必要。
(C) 回復聲譽之利益:原處分之作用損及相對人名譽,而於處分之法律效力消滅後,仍具備確認其違法
以回復名譽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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