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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要件(2)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要件(2)
(2) 原行政處分於起訴後、判決前消滅,且無回復可能
A. 因原處分消滅,導致原本的撤銷訴訟無從撤銷其效力,而當事人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始有變更原訴之必要。
B. 須無回復之可能:
若原處分雖然消滅,然而事實上仍有回復之可能,則應參照同條第一項聲請回復原狀(行訴§196Ⅰ),
而無為訴之變更之必要。(此一回復原狀之聲請,為「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故本項之訴之變更,
須以該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可能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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