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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訴訟上和解:要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裁判-訴訟上和解:要件
(1) 形式要件
A. 具備訴訟能力。
B. 須在受理法院、受命(託)法官前為之 (行訴§219Ⅰ)。
C. 作成和解筆錄 (行訴§221)。
(2) 實質要件
A. 和解標的須和訴訟標的相關聯。
B. 當事人互相讓步:
若當事人之一方為捨棄、認諾時,則應對該當事人作成敗訴判決。因而無法成成立訴訟上和解。
C. 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 (行訴§219Ⅰ)。
D. 不違反公共利益 (行訴§219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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