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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類型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類型
(1) 以是否有關訴訟標的作為分類
A. 本案判決:即實體上判決 (認定訴訟有無理由,行訴§195Ⅰ、§200)
B. 程序判決:針對與訴訟標的無關的程序事項所為之判決 (行訴§257Ⅱ)。
(2) 以是否終結審級作為分類標準
A. 全部終局判決: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對訴訟標的之全部所作出之判決 (行訴§190)。
B. 一部終局判決:就訴訟「可獨立之部分」所為之判決 (行訴§191Ⅰ)。
C. 中間判決:僅針對訴訟中個別爭點所做出的判決,不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標 (行訴§192)。
中間判決是為了嗣後能作成終局判決之準備,同樣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具有羈束力)。
(3) 對應訴訟類型作區分
A. 撤銷訴訟:
(A) 形成判決 (行訴§195Ⅰ):
但須注意於撤銷判決中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具體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B) 情況判決 (行訴§198、199)
B. 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給付判決 (行訴§200、;情事變更,行訴§203Ⅰ)。
C. 確認訴訟:確認判決 (行訴§196、§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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