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的效力:確定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的效力:確定力
A. 形式確定力
又稱「不可爭力」,係指判決因期間經過而確定之後;或因當事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 (行訴§262Ⅰ),即不得再提起上訴,請求變更、撤銷該判決。
換言之,判決的形式確定力之目的在於,阻斷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再救濟的可能。
B. 實質確定力
又稱「既判力」,係指判決確定後,就判決之內容(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另行起訴;同時亦在後續的其他訴訟中也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與攻防方法。另外只有實體判決具備實質確定力。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